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_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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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2.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者应急事件?
3.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
4.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
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赌球”“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还要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刑法干预最低限度原则要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性而出现,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性所决定的。如果不管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与否,而任意进行刑罚制裁,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而且国家亦难以承担无谓的高额司法成本,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介入,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
第一,这是由体育竞技的自身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体育竞技自身具有对抗性、激烈性或竞争性等特征,蕴涵着巨大天然危险,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其一,体育竞技更加钟爱“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错。试想,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个个精神状态异常亢奋,或狂奔或跳跃,动作千变万化,轻重缓急往往很难控制,碰撞、伤害不可避免。其二,体育竞技运动通常在大型场地举行,环境开放,人流涌动,欢呼雀跃,运动员不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干扰,进而影响其判断力,造成动作失误或误差,很容易变异为伤害对方行为,即使一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也无法避免,而初出茅庐的新手尤甚。其三,现今体育竞技越来越充斥着商业玄机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败论英雄,利益机制触动运动员获胜的动机不断强化,相应地运动场上不仅是技术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对抗更加白热化。其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更为刺激、危险更大的体育项目不断上演,这无疑增加了竞技伤害的概率。尽管如此,人们却不以为然,心旷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业规范前置原则。众所周知,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体规范,而仅仅基于规范目的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予以规定,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那么,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空白地带,一般由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些社会规范只要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相冲突,为社会通念所接受,那么它就属于“软法”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借助于行业规范来调整,参与人员首先必须遵循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它是任何形式的体育比赛必须遵循的“铁则”,也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的重要依据。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体育竞技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职业性,而行业规范的职能性质决定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动效率,并有能力对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予以监管。但行业监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对较为严重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其二,行业内部监管机构由于与体育竞技比赛的参与者存在主体身份或经济利益的勾连,可能会使监管出现乏力或流于形式。其三,行业监管的有效实现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像制度的规范性、制度的执行力以及群体心理认同等,这些制约因素在不能有效协调运行的情势下,行业监管的漏洞就无法避免。这也给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间。
第三,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属于事后预防,谨防法益预防提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源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以不可阻挡之势正悄无声息地扑面袭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这激起世界各国不大不小的震动。在西方,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便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刑法如何应对现代社会逐渐猛增的各种风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国内,刑法学界也对风险社会及其风险刑法有着浓厚的理论热情。的确在风险社会渐行渐近的情势下,风险源的复杂性、风险滋生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风险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5]。越来越多的国家面对这日益增大的风险,尤其在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逐渐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护提前化,以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本身蕴涵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社会生活,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介入切不能“与时俱进”,仍然要坚守事后预防的矜持。
2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
21与体育竞技关联的伤害行为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形式不一而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中,前者像拳击、足球等,而后者如F1赛、马拉松赛等。由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对另一方刑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问题只存在于对抗性竞技中。在对抗性竞技运动中,在赛前、赛后或赛中休息时而发生的关联伤害行为,不管是运动员对运动员,还是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抑或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之间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我们称之为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此类伤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与竞技比赛遵守规则无关,跟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区别,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类伤害行为的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以及现场观众等往往受到比赛场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实施,往往因激情或冲动以及情绪和感情的投注而爆发,犯罪学理论上称之为激情犯。但对于激情犯与其他普通犯罪相似,并无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全面“入罪”。
22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
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致人伤害行为其情况最为复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轻罪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出罪”。基于比赛目的且违规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犯规是体育竞技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体育竞技中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体育竞技预设的具体规则。但违反比赛规则且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体育犯罪。因为比赛中的犯规并造成伤害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比赛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规行为增加了比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无犯规行为的比赛则索然无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6]。实际上,犯规在比赛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一方为了获得比赛胜利目的基于比赛策略的考虑,常常故意利用犯规行为来消解对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激烈性、近距离接触性或高风险性,预示着在比赛中必然会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因犯规而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更是不可避免,这是参加体育竞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造成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鉴于具有比赛目的的正当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可责性相对较小,仍属于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并没有超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预测可能性。而且这种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启动刑法予以干预,由体育行业采取行业制裁方式予以解决就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入罪”。基于比赛目的违规而造成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超出人们对此所容许的社会伦理范围,完全具有刑罚可责性。
其一,此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质基础。根据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重伤害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不难看出,致人重伤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残疾或机能丧失,使之很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不得恢复,这无疑是对人身权利的极大摧残,直接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这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制约了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体育竞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观恶性。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指的是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犯规行为,而对于后者指的是运动员应当预见自己的犯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样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基于比赛目的,在其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而实施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规行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因为它与基于比赛目的的主观目的相冲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变异为非比赛目的,超出了这里所论述的类型,而应直接依据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处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础。如上所述,体育竞技运动首先遵循其行业规范,体育协会作为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对于造成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超出了体育行业自治权限可管控的射程圈,行业规范对此类行为的管控疲软,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运用刑法利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有力惩治和预防体育赛场上频频上演的体育暴力行为。这对于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23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
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完全是隐藏其背后的不法行为,已经不能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无论其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致人死亡,都应该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其他目的,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个人恩怨的报复目的、发泄愤懑、起哄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比赛秩序目的等除比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这充分暴露出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出于恶意,有违反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比赛规则,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可见这种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背离了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超出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具有刑事可罚性。
如果刑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干预,将会纵容此种不法行为的滋生,使体育竞技走向畸形发展的不归路。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诚然,比赛过程中情形复杂多变,体育竞技伤害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从实质的角度看,以非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种行为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是基于比赛胜利目的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因为同样的竞技伤害行为可能是出于比赛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报复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断竞技比赛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就是贯彻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表征出客观的具体行为,从伤害的手段、方式或伤害的程度、部位抑或伤害的时间点以及行为人的违规程度、频率等一系列的客观状况,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通过这些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从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3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毕竟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要从宽处罚。但笔者并不予认同,文明进步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权做赌注以换取体育竞技的精彩和刺激。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从宽处理,这里需要做分类处理。
其一,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赛前、赛后或赛中暂停休息时的竞技伤害行为以及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譬如,在比赛休息时,因运动员不满或发怒,将球猛踢到观众身上而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由于这些伤害行为与遵行比赛规则无联系,不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可责性较大,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其二,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尽管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行为是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行为人的犯规伤害行为并无“恶意”,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与恶意伤害行为做以区分,对该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其立论理由简要归纳如下:1)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在比赛过程中,当运动员在遭受外部刺激时,会产生神经紧张、情绪激动或心跳急促等诸多身心反应。在这些心理状态下,运动员往往对外界事物的判断力或自我控制力会急剧下降,甚至短时间丧失。加之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根据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应,动作千变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为的失误或误差,碰撞与伤亡在所难免。这些伤害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同于普通伤害,有些伤害为社会可允许的危险,即使超出人们可预设的危险范围,其可责性相对降低。2)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来说,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完全期待运动员在激烈对抗状态中做出合乎比赛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在这一点上也蕴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7]。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相应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试想,法律要求运动员在紧张激烈对抗的紧迫状态下,以理性冷静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意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为内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将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而设定规范的,必须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也即是说,法律设定的禁止规范和行为规范应以人们在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为前提条件的。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规范的设定规则都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刑事责任承担时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这一特殊场景极为容易做出违规行为,进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触犯刑律,这属于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当性。
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情形。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很多参赛运动员为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实施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刑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划分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和不成立累犯原则。三是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9]。针对这些从宽处理原则,不论行为人是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只要是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循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者应急事件?
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你的行为是造成同学伤害的直接原因,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
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应急事件的应对原则包括:
1. 快速响应:应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迅速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相关资源投入到事态处理中。
2. 安全第一:在应对应急事件的过程中,要以保护志愿者和受众的安全为前提,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发生。
3. 协调合作:应对应急事件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调,紧密配合,合作共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与当地政府、公共安全机构等部门积极联络沟通,取得政府支持和资源互助,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灵活应变:应对应急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策略,根据现场特点和所需资源进行快速应变,确保应急工作万无一失。
5. 全员参与:要广泛动员、调动应急力量,发挥志愿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和岗位优势,形成应急合力。
总之,在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应急事件中,应该做好应急预案、随时备战,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并妥善处理应急事件,确保志愿者和参与者的安全。
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1
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大型活动的管理,杜绝群死群伤等事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央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组长:黄宇平
副组长:冯国勤、刘颖、张健、冯景华
组员:尹月清、颜秀珍、刘乐薇、潘伟莉、陈亮、鲍向群、陈耀辰、
王海燕、孙雁、罗毅、蔡承志、李康、武侃、屠耀明、万红弟
二、事故防范
1、举行大型活动前做好安全纪律教育,定岗、定位、定责。
2、活动前针对本次活动具体情况,做好活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3、大型活动的场地、设施须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须保证,活动场地出入和通道要畅通,便于疏散,若夜间开展活动,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停电时要有应急措施。
4、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避免在活动中产生危险时,不知所措。
5、对组织参加活动的领队进行活动前的协调以及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确保活动进行有序。
6、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公安部门审批。
三、事故处理
(一)防范拥堵现象时:
1、1号门由屠耀明、值班人员及一名门卫负责,主要工作是及时疏导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员进出,防止人员聚集而堵住进口处。
2、2号门由一名门卫负责,主要是负责车辆进出。自行车全部停放在外面的寄存处。如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打开2号门疏散人员。
3、安排值班安全员把守各要道口,防止活动人员原地返回而造成进出人员汇流。
4、陈耀辰负责A楼、B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止人行通道堵塞,并及时疏导参加其它场所活动的人员到达指定场所活动。
5、潘伟莉、陈亮、蔡承志、李康、武侃负责D搂剧场、多功能厅的人员活动安全。王海燕、孙雁负责C搂及名人廊的安全工作。
6、散场时,各要道口安全值班人员要主动指挥参加活动的人员按规定路线离开。
7、如遇突发事件,情况汇报流程如下:治安具体工作人员→屠耀明→陈耀辰→黄宇平、冯国勤。
8、如遇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运用相应的对策尽快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二)造成人员伤害时:
1、当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刘乐薇负责报120和引导救护车,罗毅立即组织抢救。
2、黄宇平、冯国勤、刘颖、冯景华、张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3、伤员送最近的医院急救,尹月清负责通知家长。
4、黄宇平、冯国勤、刘颖、张健、冯景华、尹月清等在事发后做好善后工作。
四、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单位领导要立即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不得迟报瞒报。
五、主要责任人
单位法人代表黄宇平。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2为加强对我校学生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局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出校内外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稳定与发展并举”和“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严防在我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全校师生参加晨会、早操、大型体育、艺术活动和集会的各项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校园集会的拥挤、踩踏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各种集会的拥挤现象,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xx
下设办公室:xx
主任:xx
副主任:xx
成员:xx
职责:
1、各班主任为本班活动期间第一安全责任人,校长为本校安全责任人。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级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学生处和总务处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安全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本校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四、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对措施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要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
2、《安全预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3、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4、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5、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6、凡大型活动应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7、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教育局同意。
五、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1、安排人员负责有序疏散人群。
2、要用学到的安全知识进行自救。
3、及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5、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
6、学校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教育局、县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应急预案3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始终坚持“稳定与发展并举”和“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严防在我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全校师生参加晨会、早操、大型体育、艺术活动和集会的各项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
二、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3.1领导小组
组长:鞠录忠
副组长:郭忠俊、王公照
组员:王洪、吕宪青、梁玉芹、刘雪峰、张富贵、岳金国、王耀坤、胡桂芹及各班班主任
3.2职责
3.2.1、各班主任为本班活动期间第一安全责任人,级部主任为本年级安全责任人。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级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2.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政教处、安全科和总务处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路线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2.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级部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本年级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3.2.4、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大型集体活动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5、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在场学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疏导协调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根据各组职能,每组安排1~2人。
3.3办公室职责
全面掌握突发安全事件情况,按指挥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信息,下达上级指示精神;负责协调安排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保证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及时向广大师生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及媒体接待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安排值班,督促检查反馈各组工作落实情况;
3.4、疏导协调组职责
指导相关班主任做好受伤学生的慰问安抚工作,并视情协调安排心理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组织指导并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沟通和矛盾化解工作;
3.5、医疗救护组
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重伤员到医院继续治疗,并配合医院、家长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5、后勤保障组职责
搞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物资器材的采购、保障工作;保障处置安全事故期间所需的资金费用;做好突发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和统计。
3.6、事故处理组职责
积极与死亡人员亲属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死亡人员后事;依法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有关经济补偿、赔偿工作;依法妥善解决受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7、安全保卫组职责
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完成现场保护、线索调查和取证等工作;维护事故处理期间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
4.1、对各种大型活动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必须将《活动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上报市教育局审批,申报的《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不组织参加校外大型集会和商业庆典活动
4.2、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制定落实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要争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3、每次大型活动开始前,必须宣布有关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研究制定每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4.4、加强师生日常活动安全教育及应对突发事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应急相应及处置程序
5.1、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局,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由学校报当地政府及镇教管办,同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助工作。
5.2、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3、学校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教育局、市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
5.4、组织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
5.5、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力及时抢救受困和受伤师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及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
5.6、视情况报110、120请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线保护好事故现场。
5.7.大型集体活动现场发生漏电、火灾、设施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现场负责人立即宣布停止一切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切断电源;迅速打开全部安全通道,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场教职工迅速带领各班学生撤至安全地带;及时清点统计人数,必要时通过校园广播向全校师生发布险情简报,提出应急时期纪律要求和防范措施;
5.8在等待救援的同时,发动教职工及学校医务人员积极做好自救互救工作;有人员受伤时,应尽快确认身份,由班主任或其它教职工联系受伤人员家人;
5.9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尽可能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做好准备。
5.10.外出活动途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疏散事故车内人员,应尽快确认受伤人员身份,由班主任或其它教职工联系受伤人员家人;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医疗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随队校医应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处置;
5.11.外出活动现场发生暴力侵害事件时:现场负责人立即宣布停止一切活动;活动组织者组织精干教师稳控不法分子,并拔打“110”报警;有人员受伤拨打“120”,并安排学校医务人员进行简单急救;应尽快确认受伤人员身份,由班主任或其它教职工联系受伤人员家人;尽可能保护好现场,为警方调查破案做好准备。
5.12、现场处置要求:大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最高领导为第一位责任人,活动组织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在场领导、教师要以学校利益、师生利益为重,无条件地承担起组织、指挥、抢救、报警、报告等任务,不得拖延、推诿,否则将追究责任。
5.13.各有关人员按预案编组及分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师生安置、家长安慰、伤员救治、死亡人员后事安排、经济赔偿补偿、教育教学秩序恢复以及配合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工作过程中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未经领导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越级报告或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5.14、根据事件处置进程,不间断地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由于突发事件往往牵涉到多个人,多个家庭,乃至多个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突发性事件的结果、大致的过程与起因等,迅速而客观地通知通报相关个人或部门);
5.15、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深入调查了解,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先期处理基本完毕之后,应该积极地对事件的起因经过等进行详实调查,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由学校领导统一、客观地向外界介绍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5.16、事件处置结束后,学校要进行经验教训总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及处理。
六、其他事宜
6.1通过制定和落实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强化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校园集会的拥挤、踩踏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各种集会的拥挤现象,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
6.2、学校的重要大型活动主要指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集体活动。包括春秋游、运动会、看**、校会、升旗和集体社会活动大型学生集体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启动本案。
6.3、虽不属于重大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本案。
6.4、大型集会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校长是常规集会活动的审批部门。
6.5、针对人未到位、玩忽职守者进行查处。对渎职和集会活动未到岗(擅自离岗)人员,一旦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上报教育局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交通事件的总结报告
1、本预案由学校安全办公室制订,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本预案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本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 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1
为了确保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加强领导,确保体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长:刘桂灵副组长:王新伟
成员:丁丽媛、刘文佳、岳祥、各班主任
(二)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体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体育安全常识的普及及教育,广泛开展体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照要求积极落实教材教具、抢救物资,强化管理,保持良好的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伤害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院安全稳定。
二、应急行动
(一)体育教师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受伤学生受到进一步伤害,保护好学生。
(二)按学生伤害程度决定及时进行现场处置,不能处理的通知园医务室。
(三)医务室不能处理时应立即向班主任、保教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同时要求派车送医院或报告120急救中心。
(四)等情况基本稳定以后,班主任要与幼儿家长联系,通知幼儿家长到医院。
(五)主管部门负责人了解现场情况,并决定是否向分管园长或园长报告。
三、伤害事故后有关行动
(一)主管部门负责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归属。
(二)及时汇报总结。
四、其它在应急行动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幼儿园体育事故应急预案2幼儿园安全工作事关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几年来我园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取得定成效。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今后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还需继续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经常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给予解决,做到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尽最大努力把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由于我园的活动资金短缺,活动场地大部分为硬质场地,幼儿有摔伤的可能。为了切实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隐患,提升幼儿园应对伤害事故的处理能力,依据《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应对迅速、处理及时的防范体系,制定本预案:
一、预防事故发生
幼儿园应建立体育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幼儿园内的体育器材、场地设施应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体育活动应有体育专职人员带领做好准备活动、整理放松活动,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参加体育活动。
体育活动过程、体育教学过程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幼儿活动中保证体育专职人员在场指导。
幼儿园体育活动应保证每班配备一名教师指导和管理。
幼儿园应当科学、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和体育课的场地,避免同一场地挤满幼儿。
二、处理程序
幼儿园一旦发生幼儿伤害事故甚至伤及生命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幼儿园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幼儿;情况严重者,应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
2、及时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无论课内课外发生的,都应做好有关证据、资料的保存工作。情况严重的应保护好现场。
4、及时报告:
幼儿园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严重伤害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
5、报告内容:
(1)、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2)、对于发生伤害事故原因不明的,可以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
(3)、伤害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6、启动应急成立小组:
(1)、幼儿园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应各司其责,分工合作。
(2)、做好安抚幼儿(家长)等工作,组织探望、送至医院及时救治。
(3)、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控制事态,维护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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